(一)超市方面,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清理地面水渍、移除通道障碍物,并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避免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二)顾客方面,在超市内要保持必要的注意力,遵守秩序,不奔跑打闹,避免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摔倒而担责。
(三)若有第三人导致顾客摔倒,受损害方应及时确定第三人身份以要求其担责;同时判断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可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