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在遇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若判断通知家属会出现如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窜、隐匿证据,引起同案犯警觉实施新犯罪,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有碍侦查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立即通知家属,但需做好记录和证据留存,以便后面说明情况。
(二)一旦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必须马上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可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