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决定有误时,要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然后送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复议。
(二)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并且连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