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连带责任不一定按股比承担债务,在多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情形不按股比承担;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按股比承担的明确要求。而合伙人性质的股东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偿还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通常按约定或出资比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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