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森林资源,不参与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私自砍伐林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或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行为。
(二)若需采伐林木,一定要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进行采伐,避免出现滥伐10至20立方米以上或滥伐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第七十三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