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立案不服有相应法律救济途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方面,被害人若认为应立案却未立案,有多种选择。首先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是基于内部纠错机制寻求解决;其次能向该公安机关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借助上级监督来审查决定合理性;还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决定不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该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复查并告知结果。
为更好保障这些救济途径有效实施,建议相关部门明确各环节处理期限,提高处理效率;加强信息公开,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处理进度;同时,对处理结果应给予充分释明,确保当事人理解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