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受贿罪里,各行为人的确应对受贿总额担责,并非依个人实际分赃数额认定。这一规定旨在全面考量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与关联性。共同受贿是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廉政制度,所以应对全部受贿数额负责。
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司法机关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时,要严格审查各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以及是否有相互配合的行为。对于主观故意不明确、行为缺乏关联性的,不应认定为共同受贿。
2.在量刑环节,对于从犯的认定要精准把握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确保量刑与罪责相适应。
3.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让公职人员明确共同受贿的法律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