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是合法持卡人,排除冒用等情况。如果不是合法持卡人进行的透支,就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确定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留意持卡人是不是明知没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还逃避催收等情况。
(三)查看是否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还没归还。
(四)看透支数额是否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这个较大标准。
(五)考虑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是否有合理原因,以及有无积极沟通还款的意愿和行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