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行贿方和受贿方,要明确财物价值认定范围,避免因对财产性利益价值认识不清而违背法律,在涉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情况时,应清楚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数额计算价值。
(二)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监督制度,对资金往来和业务活动进行监控,保留好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证据,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通过转账记录、购物发票、证人证言等准确认定受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