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 2 0 公里。对超速5 0 %以下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 0 0 元罚款,记3 分;对超速5 0 %以上的,处1 0 0 0 元罚款,记6 分,并吊销驾驶证。 二、客车载客超员尚未达到2 0 %的,处5 0 0 元罚款,记2 分;超员2 0 %以上的,处2 0 0 0 元罚款,记6 分。 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 0 分钟的,处2 0 0 元罚款,记2 分。 四、对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2 0 0 元罚款,记3 分。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长时间占用其他车道以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处1 0 0 元罚款,记3 分;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处2 0 0 元罚款,记3 分。 六、严禁故意遮挡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 0 0 元罚款,记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