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仔细对照执行立案条件,检查自身情况。查看生效法律文书里的给付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同时核实申请执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自己完全符合条件。
(二)积极主动与执行庭展开沟通交流。礼貌询问不立案的具体缘由,并明确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以便留存依据。
(三)要是执行庭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立案,果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详细说明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等待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