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要先确保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之后再用剩余财产去还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通常按比例平等受偿。
(二)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1.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时,先扣除执行费用,清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剩下的按各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2.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破产清偿顺序,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还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再缴纳欠缴税款,最后还普通破产债权。
未进入破产程序,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