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社区不接收,需与法院沟通,告知法院当前社区反馈的情况,让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判断是否存在适用缓刑错误,若有误则可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若社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可依据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规定,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进行协调,督促社区依法接收并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缓刑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