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认定有严格界限,存在多种不成立该罪的情形。
不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不构成包庇罪。这是因为构成犯罪需具备主观故意,若行为人确实因不了解对方犯罪情况,基于正常人情给予援手,缺乏包庇犯罪的主观意图,自然不应认定为该罪。解决措施在于司法实践中仔细审查行为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日常关系等,判断其主观认知状态。
明知对方犯罪却未实施法定包庇行为也不构成。像仅有言语安慰,而无实际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司法中要准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法定包庇行为,避免扩大化认定。
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合法事由实施看似包庇的行为,经法定程序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不构成包庇罪。司法机关应依据具体案情,严格按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