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来说,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期限规定,在期限届满时若未被解除,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要密切关注监视居住的期限情况,一旦发现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处理未完成,及时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在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到期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