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作为取保候审担保人,要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日常密切关注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确保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留意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化,提醒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与被取保候审人保持良好协商,了解其生活、工作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可能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强化报告意识。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第一时间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拖延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