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优先考虑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涵盖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合适,可由其居住地管辖。在逃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案件移交给原办案单位。
(二)民事案件: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起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可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含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五)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