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面对他人请托时,无论是明确口头答应帮忙(明示承诺),还是通过行为暗示会帮忙(默示承诺),只要收受财物,就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清楚知道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情,还接受对方财物,哪怕没有实际行动或承诺,也会被看作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即便在履行职务时没有被请托,但事后因为该履职行为收受财物,同样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下属或被管理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收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时,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