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避免参与赌博活动,不与他人形成赌博合意,不进行与赌博活动相关联的转账行为,如不在特定赌博时间段频繁转账,转账金额不与赌博场所赌注、输赢规律相符。
(二)不使用微信转账支付赌博场地费用、购买赌博工具等。
(三)若涉及相关案件,司法人员应结合参赌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的赌具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认定赌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