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方面,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对象明确为侵权人,保险公司可依法追偿。
(二)商业险领域,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后,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即向该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