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要及时报告执行机关,在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违反规定导致不利后果。
(二)若不小心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处理,按照要求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等。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保持良好态度,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如果确实未参与诈骗、非法荐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