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物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关键意义。用于赌博的设备,如那赌桌,它的存在清晰地表明了这里是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其独特的构造和摆放方式是开设赌场的重要标志之一。麻将机同样如此,作为常见的赌博用具,它的出现直接指向了赌博行为的发生。
赌资方面,无论是现金,那一张张的钞票,还是支票这种具有一定价值的支付工具,亦或是银行卡,它们都能直观地反映出赌博过程中的经济往来情况,是证明赌博活动存在及规模的重要依据。
赌博相关的账本和记录更是不可或缺,上面详细地记录着赌博的时间,精确到每一场赌博的开始和结束时刻,这能清晰地展现出赌博行为的持续性。参与人员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也在其中,使案件的调查能够准确地锁定相关人员。输赢情况的记录则能让人们清楚地看到赌博活动的经济结果,进一步证明开设赌场罪的危害程度。
赌博使用的筹码,它在赌场中替代货币进行交易,其数量、种类等都能反映出赌博的规模和频繁程度。
而与赌场相关的场所设施证据,比如赌场的装修风格,那独特的灯光设计、豪华的装饰等,以及房间布局,合理的分区和设置,都能有力地证明该场所是专门用于开设赌场的,而非普通的场所。这些物证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证明开设赌场罪成立及相关犯罪事实的重要体系,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