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两种,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有过错合伙人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不同情形下债务承担规则不同。当债务源于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责,且有过错合伙人还需按约定对企业赔偿损失。若债务不是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全体合伙人需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您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