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辩护时要收集嫌疑人年龄证明文件、精神状况鉴定报告等,确认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存在未达责任年龄或有精神障碍情况,可主张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故意:收集嫌疑人工作指令、协商记录等,证明其不明知行为性质、用途,或者只是按指令工作且无获利、无诈骗认知,进而主张不应认定有诈骗故意。
(三)事实认定:对指控事实证据进行逐一审查,要求排除孤证或非法取得的证据;重新核算诈骗金额,查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认定等问题。
(四)共同犯罪:收集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工作内容、获利情况等证据,确定其为从犯,按从犯规定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其他情节:收集嫌疑人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相关证据,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