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拥有被盗财物的有效价格证明,直接依此认定财物价值,这样简单直接且有明确依据。
(二)当缺乏有效价格证明,或依现有价格证明认定不合理时,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来进行认定,确保评估的专业性与公平性。
(三)对于文物、邮票等特殊物品,严格按国家规定找专门机构鉴定估价,因为其价值认定较为复杂特殊。
(四)在不同领域的财物,如流通领域、生产领域,要按照相应规则来计算价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