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银行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登记仅为丈夫一人,银行善意接受抵押通常无责任。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有效,银行可实现抵押权,妻子损失可向丈夫追偿。在此情形下,妻子应及时收集证据向丈夫主张赔偿。
(二)若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银行未审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或明知丈夫无权单独抵押仍接受,银行有责任。抵押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妻子可向法院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