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要求撤回上诉应被准许,若想再上诉,只要在上诉期内仍可进行。
(二)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况,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不能再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