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争取重大立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努力创造条件达成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二)配合考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考察机关的工作,当自身有立功行为时,及时向考察机关报告。
(三)等待裁定:考察机关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理认定符合条件就会作出减刑并缩短缓刑考验期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