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男方婚后借款,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可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双方可协商如何清偿,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男方婚后借款,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由男方独自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