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债务,要明确债务性质,若为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能随意执行另一方财产份额。但债权人应留存好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按共同债务处理时有据可依。
(二)若夫妻一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负债方部分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与法院沟通说明自身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