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会审查债务性质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执行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用专门对婚前财产进行确认。
(二)对于一方个人债务,用债务人个人财产偿还,包括婚前财产。执行婚前财产时,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债务性质和财产归属,也非必须专门做婚前财产确认,由法院审查判断能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