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审终审判决生效日期以判决书载明日期为准,若宣告与送达日期不一致则以实际送达日期为准;特别程序等审结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庭宣判时宣告日为生效日,定期宣判时宣判日为生效日;不同送达方式下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或视为收到日期为生效日。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终审判决的生效日期有明确规则。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结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简化了程序。对于判决生效日期,判决书载明日期通常为生效依据,但当宣告和送达日期不同时,实际送达日期更能体现当事人知晓判决内容的时间,所以以此为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因为宣判后都立即发判决书,所以宣告日或宣判日就是生效日。而在不同送达方式中,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或视为收到日期作为生效日,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在一审终审判决生效相关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