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认可该处分行为效力,不能再主张追回房产,避免影响交易安全。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被擅自处分房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房产,同时因擅自处分行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擅自处分方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保障另一方和善意第三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