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案件,若想避免拿到谅解书后仍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阐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因谅解书而降低,争取不采取拘留措施。同时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取得谅解书这一情况,强调违法行为的情节因谅解有所减轻,请求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