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言词证据方面,若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情况,应坚决排除该证据,不能将其作为刑事定罪依据。
(二)非法实物证据方面,当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需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做到,则排除该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若证据程序仅有瑕疵,不属于上述严重违法情形,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作为定罪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