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请假释时,应向执行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羁押材料,包括在看守所羁押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如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等,以确保执行机关能准确计算已执行刑期。
(二)与执行机关保持沟通,主动说明在看守所的羁押情况,避免执行机关因信息不全面而误判是否达到“刑期过半”。
(三)自身要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满足假释的实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