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及其家属,如果想了解是否会在37天内释放,可主动与办案的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
(二)若认为被关押人员无罪,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提交相关能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
(三)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能够为被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