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要积极表现出悔改或者立功的行为,比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生产劳动等获得立功机会,服刑二年后有望减为有期徒刑,不过要清楚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对于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被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要明白即使可以减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需做好长期服刑改造的心理准备,在服刑中遵守规定争取更好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