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可按正常减刑规定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二)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对累犯减刑审查更严格,所以应积极展现真诚的悔改表现,如深刻反思犯罪行为、积极参与思想教育课程等。
(三)对于立功表现,要确保真实有效,可通过举报犯罪、进行技术革新等方式立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