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无期徒刑罪犯,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要积极改造,争取获得立功表现机会。
(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算,所以罪犯要清楚减刑底线,合理规划改造。
(三)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被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假释,这类罪犯要认识到刑罚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