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若实施了盗窃价值十余万元公私财物的行为,要积极争取从轻处罚情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尝试追回被盗财物、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对于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应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有退赃意愿,可根据情况考虑谅解,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推动案件合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