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贪污受贿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服刑时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然会获得减刑。
(二)若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对贪污受贿罪犯的减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握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