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在收受礼卡时,应明确送礼者是否有请托事项,若有则不能收受,避免构成受贿。
(二)关注礼卡价值,当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一般3万元,特定情形1万元)时,坚决不能收受,否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基于正常人情往来的礼卡,要判断其价值是否在当地习俗和正常社交范围合理限度内,超出限度则不宜收受。
(四)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即便无具体请托事项,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