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执行刑期,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新确定的刑期内。
(二)因违反监管规定等被撤销缓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缓刑考验期不算入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