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额时,要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所涉及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价值来计算,而不是只看转出金额。
(二)多次实施该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追诉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数额需累计计算。
(三)若上游犯罪行为对象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能查实数量的按数量计算犯罪数额;无法查实的,以犯罪行为实施时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