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是指行政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循的基本程序,对绝大多数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更完备、更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6-41条对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为:
――立案。对举报、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经初步调查的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对涉嫌违法行为提出初步意见,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可根据初步意见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确立2名以上的具体的办案人,由承办人具体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等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调查取证。
――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决定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