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买了一个房子。青岛房屋司法鉴定的规定如下,
(一) 法庭或当事人通知估价师出庭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完成交付后,法庭根据诉讼程序一般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鉴定报告送交当事人各方,给当事人对证据询问质证的准备时间,避免证据突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人有可能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质询提纲。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双方均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庭可不通知估计师出庭接受质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鉴定机构收到法庭出庭通知(有时附带有质询提纲)后,应作好安排,认真准备。一个估价项目由数人共同鉴定的,可以选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质询。
(二) 法庭传唤鉴定人出庭
鉴定机构在开庭日应准备好当庭应提交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估价鉴定书、相关现场勘察记录、市场调查记录等文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故估价师应提前到庭,在开庭前向书记员报到,递交相关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休息等候出庭,不得离开指定地点,不得与当事人谈论与鉴定有关事项,更不得参与旁听。在不能按指定时间到庭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向书记员报告,听从其安排调度,不得中途入庭报到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