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有债务时可正常变更股东,不必因债务问题而放弃股东变更操作。在进行股东变更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障变更程序合法。
(二)原股东需自查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若存在应及时补足出资,避免后续可能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前,要充分了解股权是否存在瑕疵,若知晓有瑕疵,需谨慎考虑是否受让,否则可能要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