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操作符合规范。
(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三)在发生可能涉及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检测记录、操作流程记录等,以便准确认定行为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