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坐牢,可按以下顺序确定新监护人:
1.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担任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通常能给予亲情关怀与生活照料。
2.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兄、姐可承担监护责任。兄、姐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有一定情感基础,能较好地照顾其生活。
3.若上述人员均不具备监护条件或无法监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
4.若没有合适人员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对潜在监护人进行评估,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顾。同时,加强对新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